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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一中校务委员会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12-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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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一中校务委员会工作制度

 

校务委员会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教师治校、学术治校和民主治校的重要平台,是校长负责制的补充和完善。其地位、作用和议事规则已由《郑州一中章程》做出明确规定,并经教代会通过,其法理化的存在不因任何个人的意志而变更。

  1. 主要职能

1、咨询和建议,提供社会对教育的需求信息,提出完善学校管理和学生教育的建设性意见,反映学校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

2宣传和协调,宣传学校的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协调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之间关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利用各种资源为学校发展和学生培养服务。

3、审议和决定,在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对学校相关事项进行审议和决定。

二、工作原则和程序

遵循依法治校、师生为本、民主集中和沟通协调四原则。具体程序为:
1、在教工大会休会期间,学校重大事项或事关职工切身利益需要审议的,经校长提议,召开校务委员会议进行审议。
2、校长认为某事有必要召开校务委员会会议时,可以提议召开;校务委员会资格成员1/3人以上提议,经校党委会同意,也可以召开校务委员会议事委员会议,就某一项进行讨论和审议。
3、每位校务委员必须经常深入一线做调研,主动发现问题并向有关部门提出警告或整改意见;认为有必要照开校务委员会研究解决时,向校长提议或联名1/3以上委员要求照开专题会议进行研讨解决。其发现问题的数量和质量记入校务委员个人履职考核内容。
4、召开校务委员会议时,必须有2/3以上成员参加方为有效。
5、校务委员会议对议案表决采用当场投票,当场统计,当场公布结果的方式;票数过半方为有效表决,其表决结果与教工大会具有同等的效力。
6、校务委员会成员,必须自觉履行学校和教工服务的义务,其工作量不列入教育教学考核;工作表现不合格被罢免或主动请辞者,产生的空缺由其所在的部门得票数多者替补产生。

  1. 议事原则

遵照郑州一中“1+3”议事规则进行议决。

  1.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1.权利

1)知情权。听取学校学期和学年工作报告,了解学校办学基本情况和重大发展规划、决策。

2)参与权。应邀参加学校相关会议和重大活动,提出所代表方的意见和建议。

3)提案权。在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提出有关学校管理和发展的相关事项议案。

4)表决权。参加校务委员会工作例会,审议有关事项并进行表决。

5)监督权。听取学校工作汇报,对学校办学和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

2.义务

1)按时参加校务委员会工作例会,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时,履行请假手续。

2)主动加强与所代表部门的联系,收集和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学校反馈。

3)宣传学校办学成果、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等,协调学校、家庭和社会之间的关系,以多种方式支持学校办学。

4根据校务委员会的安排进行有关调研,结合所在部门工作实际进行主动调研,提出有代表性的议题,切实维护师生和学校权益。

5)完成校务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五、委员的管理与考核

1、学校每年度对校务委员工作情况进行评议,对工作表现突出、为学校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2校务委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经校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学校应当对其作出免除委员资格的决定,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选:

1)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校务委员会工作例会;

2)借校务委员名义进行不法行为;

3)以校务委员名义进行有损校务委员会声誉和利益行为;

4)其他严重违反校务委员会工作规程、工作制度要求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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