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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开展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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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开展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的通知

2003-12-15

教基〔2003〕21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我部于2003年3月31日印发了《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和15个学科课程标准(实验)。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愿申报的基础上,经研究,确定广东、山东、海南、宁夏四省(区)为首批实验省,于2004年秋季开始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

  根据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总体部署和义务教育阶段新课程实验工作推进的实际需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的初步规划为:2004年秋季,广东、山东、海南和宁夏四省(区)参加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参加实验的起始年级学生数约占全国起始年级学生总数的13%;2005年,拟共有8-10个省份参加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参加实验的起始年级学生数约占全国起始年级学生总数的25%-30%;2006年,拟共有15-18个省参加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参加实验的起始年级学生数约占全国起始年级学生总数的50%-60%;2007年,原则上全国普通高中起始年级全部进入新课程。

  高中新课程实验坚持国家指导、地方为主的原则,各实验省(区)的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实验工作的领导,在组织领导、经费投入、政策支持、办学条件、制度建设、师资培训、舆论宣传等方面提供保障。在高中新课程实验过程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和工作方式,把学校作为新课程实验的基地,建立定点联系制度,形成在学校层面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工作机制,帮助学校逐步建立起与高中新课程相适应的学校管理制度,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为在更大范围推进普通高中新课程充分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有关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的具体意见我部将另行发文。请各实验省(区)及时将实验进展情况通报我部基础教育司。

   2004年秋季暂不进行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的省份,要面向本地区做广泛的宣传和动员,组织各级教育行政干部、教研员、校长和教师充分学习并深刻领会《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和各学科课程标准(实验),密切关注实验省(区)课程实验工作的进展,根据教育部关于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的初步规划,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研究本地区进入新课程实验的时间和相关工作,充分做好舆论宣传、师资培训、办学条件等方面的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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