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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普通高中新课程省份深化高校招生考试改革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0-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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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普通高中新课程省份深化高校招生考试改革的指导意见

2008年1月10日

教学〔200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

  近年来,高校招生考试在管理和改革上釆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取得显著进展。为进一步适应以普通高中新课程逐步推广为标志的素质教育的深入开展,进一步适应建设创新型国家对培养各类创新人才的迫切需要,进一步适应人民群众对教育公平的殷切期待,现就普通高中新课程省份实施高校招生考试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改革的主要任务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对高校招生考试、录取和中学综合评价的统筹,推进综合改革。促进高校招生考试改革与高中课程改革相结合,促进国家统一考试改革与高中综合评价改革相结合,促进考试改革与高校录取模式改革相结合,逐步建立和完善在国家统一考试录取基础上的全面、综合、多元化的考试评价制度和高等学校多样化的选拔录取制度。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建立和完善对普通高中学生的综合评价制度,并逐步纳入高校招生选拔评价体系。各地要加快建设在国家指导下由各省份组织实施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切实做到可信可用,逐步发挥其对普通高中教育教学质量进行管理和监控,对高中学生学业水平和综合素质进行全面、客观评价,以及为高校招生选拔提供参考依据的作用。

  进一步深化统一考试内容改革。考试内容改革是高考改革的重点。考试内容要实现与高中新课程内容的衔接,进一步贴近时代、贴近社会、贴近考生实际,注重对考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考查。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和相关科目,相关科目一般为文科综合或理科综合,也可以根据本省实际设置其他科目,各科目考试范围由国家制订的新课程《考试大纲》规定。是否增加选考内容以及选考内容比重等,由各地根据本省份高中课程改革实际及各考试科目的特点确定。全国统一考试时间为2天。

  进一步推进高等学校选拔录取模式和方式改革。高等学校招生录取要在高考成绩基础上逐步增加对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及综合素质的考察。一些国家重点建设的高水平大学要深化自主选拔录取改革,在选拔综合素质高、有创新精神和潜质的人才方面,进一步探索高考、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与学校测试相结合的多元化评价选拔办法;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和条件成熟的省市要进一步探索符合高等职业教育培养规律和特点的人才选拔模式,可将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与学校组织的考试成绩相结合作为录取依据;各地要进一步总结、完善和推广在统一考试录取中实行平行志愿、分段填报志愿、公开征集志愿等录取方式,降低填报志愿的风险,增加考生选择机会,提高考生志愿满意度。

  三、改革的实施要求

  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稳妥实施高考改革。各有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到高考改革政治性、政策性强,事关全局和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同时高考改革又具有很强的学术性,因此,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招生考试、基础教育、高等教育等有关方面组成的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形成统一高效的工作运行机制。要按照实事求是、循序渐进的原则,周密设计改革方案,审慎操作、平稳推进、逐渐完善。

  加强管理,积极建设良好的高考改革环境。要坚持改革、管理两手抓,越是在推进改革的时候越是要严格管理。各地要进一步全面深入推进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出台深化改革的举措要与实施严格的管理措施同时研究、同步推出,确保高考公平公正的制度环境。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是推进高考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地在研制和实施高考改革方案过程中要十分注意做好舆论引导和信息发布工作,让社会充分了解改革的意图、内容,促进公众及时接收正确的信息,抵御不良信息的干扰,保证改革顺利推进。

  2009年后有高中新课程毕业生省份的高考改革实施方案,须上报我部核准。先行实施高中新课程和高考改革的实验省份应参照本意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改进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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