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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一中关于治理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1-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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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一中关于治理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维护教育和教师良好形象,打造我校优良教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河南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50条》等法律法规,结合2012年8月河南省中小学幼儿园秋季开学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有关内容(严禁公办中小学教职工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凡是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的,一律取消当年评优、评奖、晋升、职称评选等资格,并严格进行责任追究),特制订如下规定:

  1. 严禁以下四种情形
  1. 工作日从事有偿补课。
  2. 校院内从事有偿补课。
  3. 不顾身心健康和精力衰竭连轴赶场从事有偿补课。
  4. 参与组织有偿补课当“小老板”。
  1. 认定以上四种情形的标准

当事人有下述情况出现并接到其参与有偿补课相关举报者:

  1. 所教学科成绩在同年级处于中下游。
  2. 未能完成学科竞赛和教学目标。
  3. 以各种借口推诿工作任务和节假日临时工作安排。
  4. 暗示、授意或设置“悬念”引诱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三、对违规者的处罚

一经查实,除责令其纠正外(立即停止,并将有偿补课所得如数退还给学生家长),并给予下列处罚:

1、当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并在校内公开检讨,取消工资晋升的资格。

2、两年内不得申报省特级教师,市级名师、市级学科带头人、市级骨干教师等荣誉称号,不得评选各级各类先进;对已取得上述荣誉称号的教师,除按照上述规定处理外,同时报送有关部门取消或建议取消其相应荣誉称号及资格。

3、两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对已经取得职称的,实行“高职低聘”;并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酌情扣减基础性绩效工资。

4、对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并作待聘一年处理;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屡教不改的,学校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解聘或辞退。

四、本规定自校务委员会通过后实施,解释权归校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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